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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十七

发布时间:2023年09月26日人气:

某公司因为未按标准贮存危废,近日收到了一张24.8万元的罚单。

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、有毒性、易燃性等危险特征,贮存不当会对生态环境及人身健康造成不利影响。在生产经营中,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从危险废物的产生到最终处置全过程,各环节污染控制必须遵循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规定。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环境无害化贮存、利用、处置的义务,这也是“污染担责”原则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体现。然而,这家公司明明有危废产生,却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场所。前不久,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,该单位废油漆桶、废切削油等危险废物均擅自敞开式堆放在车间外角落,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。

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,2023年4月,某生态环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(六)项和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第十一条的规定,责令该单位改正违法行为,并将该单位积极整改、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作为从轻处罚的认定依据,在告知罚款数额的基础上予以从轻处罚,最终决定处罚款人民币24.8万元整。

某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,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遵循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、标识制度、管理计划及备案制度、申报制度、排污许可制度、源头分类制度、转移联单制度、应急预案及备案制度等一系列制度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,按照危险废物相关导则、标准、技术规范等要求,确保危险废物收集、贮存、运输、利用、处置各环节的环境安全。同时,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,提高单位人员对危险废物管理的认识,确保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、运送、贮存、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掌握国家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。本案中,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废油漆桶、废切削油等,均在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之中,属于危险废物。该单位随意将上述危险废物敞开堆放在车间外角落,使废油漆桶中的残留油漆、残废油液挥发在空气中,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。在立案查处过程中,该单位积极配合调查,且在检查后、处罚决定前已搬离相关生产设备,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,符合自由裁量的从轻情节。

本案警示所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,强化危险废物贮存管理的意识,对单位员工进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和指导,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贮存危险废物,绿色、安全生产经营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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